| 陜西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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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碩鑫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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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令第35號)《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林資規〔2021〕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臨時性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改變林地用途的建設行為。包括: (一)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類建設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設項目臨時使用林地; (三)在林地上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 第四條 建設項目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使用林地的,應當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合理和集約節約使用林地。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林地定額優先保障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基礎設施項目。 第五條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應當遵守林地分級管理規定: (一)各類建設項目不得使用Ⅰ級保護林地; (二)批準、同意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三)國防、外交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四)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五)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勘查項目、大中型礦山、符合相關旅游規劃的生態旅游開發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其他工礦、倉儲建設項目和符合規劃的經營性項目,可以使用Ⅲ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六)符合城鎮規劃的建設項目和符合鄉村規劃的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七)符合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沙漠公園等規劃的建設項目,可以使用上述范圍內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八)公路、鐵路、通訊、電力、油氣管線等線性工程和水利水電、航道工程等建設項目配套的采石(沙)場、取土場使用林地按照主體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范圍執行,但不得使用Ⅱ級保護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設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Ⅳ級保護林地。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根據特殊情況對具體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建設項目禁止使用以下林地: (一)天然林保護重點區域的林地; (二)露天開采石材石料等非金屬礦產資源項目使用風景名勝區、重要生態保護區、主要交通干線沿線可視范圍內、河流兩側以及迎坡面的林地; (三)房地產開發、勘探開發礦產資源和開山采石項目使用秦嶺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的林地; (四)開山采石項目使用秦嶺主梁以北秦嶺范圍內的林地; (五)開辦農家樂、民宿使用秦嶺范圍的林地。 第七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建設項目限制使用以下林地: (一)天然林保護一般區域的林地、國家公益林中的有林地; (二)秦巴、黃橋及關山林區的國有林地,以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的林地; (三)新建、擴建、改建礦產資源開采項目和露天采礦使用秦嶺一般保護區林地,開山采石項目使用秦嶺主梁以南的一般保護區林地; (四)經營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第八條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章 審核審批權限 第九條 建設項目永久占用林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審核審批權限執行。 第十條 建設項目臨時使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5公頃以上,其他林地面積20公頃以上的,由省審批;臨時使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5公頃以下,其它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20公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批;臨時使用除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下的,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在省屬國有森林經營單位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的,由省審批;在設區的市、縣(市、區)屬國有森林經營單位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的,由設區的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在其他森林經營單位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的,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跨行政區域占用林地的,或者占用的林地隸屬不同級別國有森林經營單位的,由有審批權的上級林業主管部門一并審批。 第三章 申報程序及材料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林地所在地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跨行政區域的,分別向林地所在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請表》及森林植被恢復費繳納票據; (二)用地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項目有關批準文件; 1.審批制、核準制的建設項目,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者核準批復文件;備案制的建設項目,提供備案確認文件。其他批準文件包括:需審批初步設計的建設項目,提供初步設計批復文件;符合城鎮規劃的建設項目,提供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2.鄉村建設項目,按照地方有關規定提供項目批準文件;農村村民宅基地建設提供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文件。 3.批次用地項目,是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辦理農用地轉用的項目,提供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或出具)的批次用地說明書,內容包括年份、批次、用地范圍、用地面積、開發用途(具體建設內容)、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或城市、集鎮、村莊規劃情況,并附相關規劃圖。 4.勘查、開采礦藏項目,提供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和項目有關批準文件。 5.宗教、殯葬、加油站等建設項目,提供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使用林地現狀調查表; 1.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規范》(LY/T 2492-2015)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使用林地現狀調查表,有建設項目用地紅線矢量數據的,應當附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shp或gdb格式的矢量數據。 2.建設項目使用林地面積在2公頃以上,或者涉及使用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沙漠公園等重點生態區域范圍內林地的,應當提供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3.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文件中已有四至坐標的,可以不編制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使用林地現狀調查表。 第十三條 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項目占用國有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森林經營單位同意的意見;占用集體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經營者、承包者同意的意見。 第十四條 臨時使用林地的建設項目,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的方案,包括恢復面積、恢復措施、時間安排、資金投入等內容。 第十五條 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是復印件的,應當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核實無誤”字樣并加蓋印章。 第四章 審核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 用地單位或者個人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后,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核,認真核對申請材料。凡是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復印件未注明“與原件核實無誤”字樣并加蓋印章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用地單位或者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的,退還申請材料。 第十七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使用林地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使用林地進行現場查驗。 第十八條 現場查驗人員應當對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使用林地現狀調查表是否符合現地情況進行核實,按規定填寫《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內容包括: (一)申請使用林地的位置、范圍; (二)申請使用林地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林地、擅自采伐林木等違法行為,以及違法處理情況; (三)申請使用林地的面積、權屬、地類、起源、森林類別、使用林地類型、林地保護等級以及林木采伐等基本情況;有違法行為的,以違法行為發生前一年度林業部門監測數據為準,其他以林業部門最新監測數據結合現地確定; (四)申請使用林地是否涉及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沙漠公園、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城市規劃區、陸生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等區域,以及是否涉及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和古樹名木等情況; (五)查驗結果與年度林業部門監測數據一致性情況; (六)其他需要現地查驗和說明的內容。 第十九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申請使用的林地,應當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組)或者林場范圍內,將申請使用林地的用途、范圍、面積等內容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情況和第三人反饋意見應當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在上報的初步審查意見中予以說明,并負責對公示有關材料存檔。已由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組織公示公告的,林業主管部門不再另行組織。涉密的建設項目不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 按照規定需要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審批的建設項目,下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查意見包括:項目基本情況,申請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況,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情況,符合使用林地政策情況,以及現場查驗、公示情況及結果等。涉及違法的應當說明違法使用林地情況及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實行網上和紙質材料并行審核審批。除涉密項目外,均應通過《全國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系統》,按程序申報、審核、審批。 第二十二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且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對生態環境不會造成重大影響,有審核審批權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作出準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許可決定,向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核發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有效期兩年。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許可決定,向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核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告知不予許可的理由。有審核審批權的林業主管部門對用地單位和個人提出的使用林地申請,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十三條 有審核審批權的林業主管部門作出的準予、不予、變更、延續行政許可決定,應當抄送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省作出的準予、不予、變更、延續行政許可決定還應當抄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派駐本省的森林資源監督機構。設區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應當按季度報送省。可以公開的使用林地項目,應當通過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臨時使用林地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對臨時使用林地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審批,不得以臨時用地名義批準永久占用林地。 第二十五條 臨時使用林地選址應當遵循生態保護優先、合理使用的原則。除項目確需建設且難以避讓外,臨時使用林地原則上不得使用喬木林地。禁止在自然保護地以及易發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區域臨時使用林地進行采石、挖沙、取土等。禁止以生態修復、環境治理、宕口整治等為名臨時使用林地進行采石、挖沙、取土等。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強化臨時使用林地監管,對提交的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方案的可行性進行評估,經評估不可行的應當要求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按規定修改。對未按臨時用地批準內容使用林地的,應當責令用地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督促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方案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驗收合格后,交還原林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對于經林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村(組)同意,不需要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的施工便道等,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村(組)或有關部門按程序申請辦理永久占用林地手續,不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第二十八條 公路、鐵路、水利水電、航道等建設項目臨時使用林地在批準期限屆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批準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臨時使用林地申請,并說明理由。對符合條件的,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延續使用,每次延續使用時間不超過2年,累計延續使用時間不得超過項目建設工期。 第六章 特別規定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列入省級以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重大建設項目,符合國家生態保護紅線政策規定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和民生項目,國防項目,確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先調整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再辦理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手續。因項目建設調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范圍、功能區的,根據其范圍、功能區調整結果,先調整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再辦理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手續。調整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時,對按規定允許調整林地保護等級的,應當按照建設項目實際需要調整,確因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區劃錯誤的,可以按小班整體調整。 第三十條 現地地類認定應當充分尊重林地小班數據。如果出現林地小班地類與現地地類不一致,確屬錯劃漏劃的,由具備林業調查規劃資質的技術部門出具地類變化認定意見,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查后在現場查驗表中予以確認說明,并在下一年度林地變更中進行修正。 第三十一條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除下列情形外,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一次性申請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不得化整為零,隨意分期、分段或者拆分項目進行申請,林業主管部門也不得隨意分期、分段或分次進行審核審批。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中已經明確分期或者分段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分期或者分段實施安排,按照規定權限分次申請辦理使用林地手續; (二)采礦項目總體占地范圍確定,采取滾動方式開發的,可以根據開發計劃分階段按照規定權限申請辦理使用林地手續; (三)公路、鐵路、水利水電等建設項目配套的移民安置和專項設施遷建工程,可以與主體項目分開,申請辦理使用林地手續; (四)需要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公路、鐵路、油氣管線、水利水電等建設項目中的橋梁、隧道、圍堰、導流(渠)洞、進場道路和輸電設施等控制性單體工程和配套工程,應當提供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項目列入相關規劃文件或相關產業政策文件以及其他申請材料,由省辦理控制性單體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審核手續。整體項目申請時,應當附具單體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的批文及其申請材料,按照規定權限一次申請辦理使用林地手續; (五)國家或者省級重點公路、鐵路跨多個設區的市、縣,已經完成報批材料并且具備動工條件的,可以以設區的市為單位申報,由具有整體項目審核權限的林業主管部門分段審核; (六)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申請使用林地的,可分別以壩址、淹沒區申報,由具有整體項目審核權限的林業主管部門分別審核; (七)公路、鐵路、輸電線路、油氣管線和水利水電、航道建設項目臨時使用林地的,可以根據施工情況,一次或者分批次申報,由具有審批權限的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二條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設項目,依法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補辦使用林地審核手續。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1年內應當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依法補償后交還原林地使用者,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已批準使用林地的建設項目,因設計變更等原因需要増加使用林地面積的,應當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減少使用林地面積或者改變使用林地位置的,向原審核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已批準使用林地的建設項目,增加或者變更使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申請,并按照有關行業規定提供設計變更等批復文件。新增使用林地面積部分應當依法提供相關申請材料,減少使用林地面積部分應當對減少部分予以說明并附圖標注。 第三十四條 建設項目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審批或超審核審批范圍、面積、時限、用途等使用林地,以及臨時使用林地到期未歸還的,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確需使用林地的,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初步審查意見中對建設項目違法使用林地情況及查處情況進行說明。 第三十五條 建設項目在使用林地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有效期內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的,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提出延續有效期申請,并說明理由。經原審核同意機關批準,有效期可以延續2年;延續的有效期內仍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的,經原審核同意機關批準,有效期可以再延續1年,期滿后不再延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辦理建設用地手續的項目,已動工建設的不需辦理延續手續。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包含經批準延期的)有效期屆滿而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確需使用該林地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申請材料、用地條件和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執行現行規定,此前已經繳納的森林植被恢復費應當予以抵扣。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可以組織或者委托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項目區域相關單位,對建設項目使用林地進行評估并提出意見。 (一)建設項目使用國家級和省級公益林、生態保護紅線范圍、陸生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區等生態區位重要和生態脆弱地區的林地; (二)重大建設項目占用防護林林地或特種用途林林地10公頃以上,用材林、經濟林、能源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35公頃以上,其他林地70公頃以上; (三)經營性項目占用防護林林地或特種用途林林地5公頃以上,用材林、經濟林、能源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17.5公頃以上,其他林地35公頃以上; (四)跨設區市的線性工程使用林地。 第七章 審核審批監管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違反規定審核審批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行政責任。進行現場查驗的工作人員對《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的真實性負責,凡提交虛假現場查驗意見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用地單位或者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使用林地的,有審核審批權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已取得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的,應當依法撤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十九條 編制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使用林地現狀調查表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省對存在弄虛作假、粗制濫造、編制成果質量低下的編制單位建立不良信譽記錄制度,并實施告誡、不采用等具體懲戒措施。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主動參與建設項目申請使用林地的前期論證工作,對使用林地的必要性、選址合理性和用地規模等提出意見,引導建設項目節約集約使用林地,加強對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服務和指導。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已批準使用林地項目的監督檢查,監督施工過程,嚴禁隨意使用或者擴大使用林地規模,發現違法行為及時糾正并查處。省每年對各設區市使用林地許可項目進行抽查。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跨縣使用林地許可項目,并按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各縣(市、區)使用林地許可項目。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轄區內所有使用林地許可項目。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情況主要包括建設項目是否按許可的位置、范圍、面積、用途、期限等使用林地,以及對周邊林地及森林資源是否造成破壞,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護措施等。重點抽查生態區位重要、占用林地面積較大以及占用國有林地的使用林地許可項目。 第四十三條 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中應當認真填寫《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監督檢查記錄表》,對違法使用林地的項目依法處理,并簽名建檔,于每年12月底前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上報監督檢查報告。不按期上報的,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規定進行通報。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建設項目按下列類別劃分: (一)基礎設施項目,包括公路、鐵路、機場、港口碼頭、水利、電力、通信、能源基地、國家電網、油氣管網、儲備庫等; (二)公共事業和民生項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公用設施、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鄉村道路、農村宅基地等; (三)經營性項目,包括商業、服務業、工礦業、物流倉儲、城鎮住宅、旅游開發、養殖、經營性墓地等; (四)生態旅游項目,以有特色的生態環境為主要景觀,以開展生態體驗、生態教育、生態認知為目的,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必要的相關公共設施建設項目; (五)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以《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為依據; (六)大中型礦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關于調整部分礦種礦山生產建設規模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08號)為依據,自然資源部門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臨時使用林地按下列類別劃分: (一)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營地、臨時加工車間、攪拌站、預制場、材料堆場、施工用電、施工通道和其他臨時設施用地; (二)電力線路、油氣管線、給排水管網臨時用地,包括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和其他需要臨時使用林地的; (三)工程建設配套的取(棄)土場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棄土棄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礦剝離物、廢石、礦渣、粉煤灰等固體廢棄物壓占用地; (四)工程勘察、地質勘查用地,包括廠址、壩址、鐵路公路選址等需要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勘測,探礦、采礦需要對礦藏情況進行勘查; (五)其他確需臨時使用林地的。 第四十六條 《使用林地申請表》《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監督檢查記錄表》按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統一規定的式樣,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印制。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所稱Ⅰ、Ⅱ、Ⅲ、Ⅳ級保護林地,是指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確定的林地保護等級。國家級公益林林地,是指依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的有關規定確定的公益林林地。省級公益林林地,是指省、省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核查認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四十八條 根據國家和省關于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的有關規定,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已經成立行政審批部門的,在辦理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時,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執行。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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