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E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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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納思檢測認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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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是法文“Conformit é Europ é ene”的縮寫,意為“符合歐洲(標準)”。“CE Marking”,即CE標志,于1993年簽署的歐盟產品指令98/68/EEC中被正式提出,CE標志成為歐盟國家統一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換言之,沒有CE標志,就不能進入歐盟市場。產品上施加CE標志,意味著其制造商宣告:該產品符合歐洲的健康、安全、環保及消費者保護等相關法律所規定的基本要求(在實際中,這些法律多以產品指令的方式發布)。施加CE標志的產品,可以合法地進入歐盟統一市場,并自由地在歐盟統一市場內流通。歐洲經濟區即歐洲聯盟、歐洲自由貿易協會成員國(瑞士除外)。CE標志推行以前,由于歐共體國家對產品進口與銷售的要求不同,所以彼此間容易形成貿易壁壘,阻礙經濟一體化進程。按照歐共體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號《技術協調與標準的新方法的決議》New Approach Directives,CE標志應運而生。 lCE認證需要的的技術文件: 1.產品使用說明書, 2.安全設計文件(關鍵結構圖), 3.產品技術條件,建立技術資料, 4.產品原理圖、線路圖等(如適用), 5.關鍵部件或原材料清單(有歐洲認證標志的產品); 6.整機/臺或部件認證書復印件。 7.其他需要的資料。 l認證申請程序: 1.制造商/認證機構提出書面的初步申請; 2.申請人填寫CE-marking申請表,將申請表、使用說明書和技術文件一并寄給認證機構; 3.認證機構確定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并報價; 4.申請人/制造商確認報價,并將樣品和有關技術文件送至認證機構; 5.申請人/制造商提供技術文件; 6.認證機構向申請人/制造商發出收費通知,申請人/制造商根據收費通知要求支付認證費用; 7.認證機構進行產品測試及對技術文件進行審閱; 8.技術文件審閱包括:1)文件是否完善。2)文件是否按歐共體官方語言(英語、德語或法語)書寫; 9.如果技術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規定語言,認證機構將通知申請人/制造商改進; 10.如果試驗不合格,認證機構將及時通知申請人/制造商,允許申請人/制造商對產品進行改進。如此,直到試驗合格。申請人/制造商應對原申請中的技術資料進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實際情況; 11.認證機構向申請人提供測試報告或技術文件(TCF),以及CE符合證明(COC),及CE標志; 12.申請人簽署CE保證自我聲明(DOC),并在產品上貼附CE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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