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2021年科技創新券 |
![]() |
價格:1 元(人民幣) | 產地:廣東深圳市 |
| 最少起訂量:1件 | 發貨地:廣東深圳市 | |
| 上架時間:2021-06-01 10:39:40 | 瀏覽量:49 | |
深圳市圓周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 |
||
| 經營模式:商業服務 | 公司類型: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 |
| 所屬行業:檢測服務 | 主要客戶:LED顯示屏廠家 | |
在線咨詢 ![]() |
||
| 聯系人:朱粵亮 (先生) | 手機:15360267921 |
|
電話: |
傳真: |
| 郵箱:6010105662@qq.com | 地址: |
|
深圳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一章 總則
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4〕49號)、《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廣東省人民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精神,完善綜合創新生態體系,加快建設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創新券是指利用財政資金支持中小微企業和創客向服務機構購買科技服務而發放的配額,實際資助金額以創新券兌現金額為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機構是指提供科技服務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科技服務機構等。
市門建設服務機構庫,服務機構可以向市門申請入庫,接受科技創新券,提供相應的科技服務并向門申請兌現。
第四條 科技創新券適用范圍包括:研究開發服務、技術轉移服務、檢驗檢測認證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服務等科技創新服務。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市門、市門負責我市科技創新券的政策制定、組織、核實,研究確定實施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
市門負責科技創新券制度的設計、日常管理,編制年度經費預算,研究確定年度工作計劃,審核創新券申請、服務機構入庫和創新券兌現。
市門負責核實科技創新券經費安排計劃、審核核實創新券兌現及資金下達。
第六條 市門應建立健全科技創新券申請、受理、審核、評估的內部監控機制,每年應采用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專業評審機構等方式對科技創新券的申請、使用和兌現等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或績效評估,并將各方有關科技創新券申請、使用、兌現情況納入誠信管理體系。
第七條 市門在開展科技創新券核發工作中,存在受賄、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章 創新券申請
第八條 科技創新券申請支持對象為: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區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中小微企業劃定標準詳見《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聯企業﹝2011﹞300號)。
(二)創客:依托國家備案的眾創空間開展創新創業活動的創客個人和創客團隊。
第九條 創新券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無誠信異常記錄;
(二)開展自主研發活動;
(三)購買的科技服務應與開展的研發活動有直接相關性;
(四)申請人為企業的,上年度研發費用支出不得為零;
(五)上年度創新券應無剩余額度。
第十條 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創客個人每年申領額度上限分別為20萬元、10萬元、5萬元、2萬元。
第十一條 科技創新券申請包括以下程序:
(一)市門發布創新券申請指南;
(二)申請人按照申請指南要求向市門提交申請;
(三)市門自行或委托專業機構審核;
(四)市門按程序審定發放標準,擬定下達名單;
(五)市門向社會公示科技創新券下達額度;
(六)市門下達科技創新券額度。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向市門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為創客的,是指依托單位相關資料)
(一)科技創新券申請書;
(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四)上年度;
(五)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
(五)申請指南里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科技創新券實行無憑證配額制度,從下達之日起有效期二年。科技創新券不得轉讓、買賣,不得重復使用。
第四章 服務機構入庫
第十四條 服務機構申請入庫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當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區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服務機構;
(二)申請單位應當具備科技服務能力,有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并具有從事相關科技服務一年以上的業務基礎;
(三)各類服務機構應具備相應的科技服務資質,具體要求以當年發布的《創新券服務機構入庫申請指南》為準;
(四)事業單位所提供的科技服務收費應按相關財務制度和收費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服務機構申請入庫包括以下程序:
(一)市門發布服務機構入庫申請指南;
(二)申請單位按照入庫申請指南要求向市門提交申請;
(三)市門自行或委托專業機構組織評審;
(四)市門按程序審核并確定擬入庫服務機構名單;
(六)市門向社會公示入庫服務機構;
(七)市門下達入庫通知書。
第十六條 申請創新券服務機構入庫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創新券服務機構入庫申請書;
(二)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一覽表;
(三)相關科技服務資質證明材料;
(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六)上年度;
(七)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八)申請指南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服務機構有效期三年,服務機構需要新增服務內容的,可提出新增服務申請,新增服務有效期與服務機構有效期一致。
第五章 使用與兌現
第十八條 創新券持有人只能向入庫的服務機構購買科技服務。創新券服務交易雙方應利用科技業務系統上進行交易,利用業務系統選取服務機構和創新服務內容、登記交易記錄、上傳服務協議(合同)和付費以及創新券的支付和收取。
第十九條 服務交易雙方應無任何投資與被投資,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影響公平公正市場交易的關聯關系。
第二十條 科技創新券應由服務機構在完成服務事項后,按兌現申請指南要求向市門申請兌現。
第二十一條 創新券兌現條件:
(一)創新券兌現金額不高于單項服務合同金額的50%;
(二)有完備的創新券交易憑證和科技服務的證明材料;
(三)科技業務系統中登記的服務事項。
第二十二條 對已獲得市級財政資金的項目,科技創新券不重復支持。
第二十三條 科技創新券兌現包括以下程序:
(一)市門發布科技創新券兌現申請指南;
(二)服務機構按照指南要求向市門提交申請;
(三)市門初審;
(四)市門自行組織評審或委托審計;
(五)市門會同市門審核,提出擬兌現名單;
(六)市門向社會公示兌現的服務機構及金額;
(七)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市門會同市門聯合下達科技創新券兌現通知,兌現科技創新券。
第二十四條 創新券兌現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創新券兌現申請書;
(二)科技服務交易合同;
(三)與科技服務合同對應的有關財務證明();
(四)完成科技服務的證明材料;
(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七)上年度;
(八)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九)兌現申請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市門向社會公示期限為10天,接受社會和意見反饋。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或單位,經調查屬實并需調整的,由市門與市門組織重新審定。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六條 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創客及科技創新服務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申領、使用、兌現科技創新券,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真實合法地使用創新券,并自覺接受科技、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
市門可會同市門、市部門聘請社會員,加強對科技創新券的管理和。
第二十七條 申報單位對申請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如有虛假,情節嚴重的,取消申報資格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五年內不予科技創新券和科技計劃資金支持,并注銷其科技創新券,追回騙取資金,降低科技信用等級,市門可向社會公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在申請、使用或者兌現科技創新券中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領、截留財政資金的;
(三)阻撓或者故意規避有關部門依法對項目的和檢查,情節嚴重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單位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個人設立或者控股的其他單位,在申請科技計劃項目時,適用前款規定處理。
2021年科技創新券
|
| 版權聲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會員自行提供,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由發布會員負責。機電之家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友情提醒:為規避購買風險,建議您在購買相關產品前務必確認供應商資質及產品質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