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大加班的關鍵要點須知,廣州社保代理,代繳廣州社保,代發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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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駿伯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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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安排有時間程序限制 我國法律中對加班時間有明確的限制,同時在程序上也要求以下三方進行協商解決,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加班需經安排或審批 在符合了加班的時間性以及程序性要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的安排是認定加班的關鍵因素所在,也就是說加班是需要有前提條件的。即加班行為是經過用人單位的安排或者事后得到用人單位的確認,如果是勞動者自愿性的延長工作時間的話,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不屬于法定意義上的加班,用人單位并沒有支付相關加班費的義務。
三、加班費爭議應由勞動者進行初步舉證 對于加班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如果勞動者主張加班的應由勞動者先行舉證,以此來證明加班事實的客觀存在性。考慮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實質上的不對等性勞動者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加班事實后(一般可以是電子考勤卡、交接班記錄、工作日志、加班通知、工資條等),就需要用人單位就加班制度以及加班時間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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