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國標蕪湖匯洋高空作業電動吊籃國家新國標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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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6300 元(人民幣) | 產地:山東德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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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匯洋建筑設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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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國標蕪湖匯洋高空作業電動吊籃國家新國標解析 GB19155 - 2003《高處作業電動吊籃》(以下簡稱《電動吊籃》國標) 于2003 年5 月23 日發布, 自2003 年11 月1 日起開始實施, 這對吊籃行業來說是件可喜可賀的大事。自1996年建設部在“建標(1996) 第261 號文”中將《高處作業電動吊籃》列入建設部工業產品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至今,經過全行業耗時近8 年的共同努力, 終于發布實施了。《電動吊籃》國標的發布實施必將對吊籃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起到強有力的推動作用。筆者有幸參與了《電動吊籃》國標的起草與編制工作, 現將一些粗淺的認識和體會與吊籃行業同仁進行交流與探討。 1 《電動吊籃》國標制定的依據 1.1 《電動吊籃》國標制定的基礎 由建設部于1992 年發布實施的J G 5027《高處作業電動吊籃安全規則》和J G/ T 5025《高處作業電動吊籃性能試驗方法》以及于1993 年發布實施的J G/ T 5032《高處作業電動吊籃》、J G/ T 5033《高處作業電動吊籃用提升機》和J G/ T 5034《高處作業電動吊籃用安全鎖》五項與高處作業電動吊籃相關的系列建工行業標準(以下分別簡稱“安全規則行標”、“ 試驗方法行標”、“吊籃行標”、“提升機行標”和“安全鎖行標”) 。五項行標在發布的10 余年里, 對統一和規范吊籃行業的設計、制造、試驗、檢測、檢查等方面起到過不可磨滅的歷史作用。《電動吊籃》國標是在繼承和延續五項行標的基礎上產生的。從標準的框架、主要條款到重要定量值的確定等方面, 基本上與五項行標保持一致。 1) 標準的框架 《電動吊籃》國標與“吊籃行標”的目次和章節基本相同。其區別僅在于, 按照GB/ T 1.1《標準化工作導則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增加了前言部分; 另外用“檢查、操作和維護”更換了原第9 章“質量保證”。 2) 標準的主要條款 《電動吊籃》國標在技術要求、一般要求、安全技術要求、主要部件技術要求和外觀質量要求等條款上與五項行標基本相似。 3) 標準的重要量值 《電動吊籃》國標在正常工作環境溫度、相對濕度、電源電壓偏離值、結構安全系數、抗傾覆系數、鋼絲繩安全系數、靜力試驗載荷、動力試驗載荷、平臺安全護欄高度尺寸、接地電阻值等重要量值方面與五項行標完全一致。 1.2 《電動吊籃》國標的關鍵條款參照了歐美標準 為了與國際接軌, 在結合本國國情的基礎上, 盡量吸收引用先進國家的先進標準。《電動吊籃》國標在一些關鍵條款上參照了歐洲標準prEN1808 : 1996《懸吊接近設備》和美國標準ANSIA120.1 : 1992《建筑物維護用動力懸掛吊船的安全條件》。具體條款參考引用情況如下。 1) 在結構設計考慮風載荷影響時, 參照了美國標準。 2) 在確定標準的英文名稱, 確定“吊籃額定速度不大于18 m/ min”、“提升機繩輪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值不應小于20”、“手動提升機手柄操作力不應大于250 N”3 條條款時, 參照了歐洲標準。 3) 在增加“當懸掛機構的載荷由屋面預埋件承受時,其預埋件的安全系數不應小于3”和“安全鋼絲繩必須獨立于工作鋼絲繩另行懸掛”的條款時, 參照歐洲和美國標準。 4) 在刪除“工作鋼絲繩鋼絲根數不小于114 根”的條款時參照歐美標準。 2 《電動吊籃》國標與五項行業標準的比較 《電動吊籃》國標是在繼承和延續五項行標的基礎上產生的, 但是, 并不意味著《電動吊籃》國標的編制是一項簡單地照搬或機械地合并工作。在編制過程中, 我們本著既要盡量采用國際上的先進標準, 又要結合中國國情, 充分考慮我國經濟發展現狀的指導思想, 對五項行標的全部內容進行了系統的精簡、統一、更改、糾正、充實和提高。二者之間的主要差異如下。 2.1 標準布局及標準屬性的差異 1) 五項行標由5 個單項標準在各自名稱前冠以“高處作業吊籃”而聯系成為相關標準。《電動吊籃》國標則以一項標準涵蓋了“五項行標”的全部內容, 在標準布局方面進行了系統的簡化。與此同時, 還避免了同一內容在多個標準中重復表述, 給標準使用者增加重復的閱讀量; 更避免了同一內容在不同標準中表述不一致, 給標準使用者造成困惑或無所適從, 甚至引起混亂或糾紛。 2) 五項行標為建工行業標準, 而《電動吊籃》國標為國家標準, 這體現了標準等級的進步。這一方面說明吊籃作為特級高處作業設備( GB3608《高處作業分級》規定, 30m以上為特級高處作業) 具有極大的操作危險性, 另一方面說明高處作業吊籃在當前國民經濟建設中的重要地位。 3) 在五項行標中, 2 項為強制性標準, 3 項為推薦性標準, 而《電動吊籃》國標是強制性標準。在五項行標中“安全規則行標”和“安全鎖行標”為強制性標準。但是, 其中術語、一般要求、試驗方法、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與安全非直接相關的章節和條款, 都統統列為強制性的,是不盡合理的。《電動吊籃》國標的標準屬性為強制性標準。但在其前言第一句中便明確規定“本標準的5.2.2 、??5.4.7.6 條為強制性的, 其余為推薦性的”。雖然在標準的200 條條款中, 強制性條款僅有18 條(占總條款的9 %) ,但是充分體現了突出重點的特征。縱觀這18 條強制性條款, 完全涵蓋了與保證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直接相關的具體內容。由此可見, 與五項行標相比較, 《電動吊籃》國標在標準屬性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方面又是一大進步。 2.2 《電動吊籃》國標統一五項行標中不一致表述 1) 在“提升機行標”中表述為“提升機”, 而在“安全規則行標”中表述為“提升機構”, 統一表述為“提升機”。 2) 在“安全鎖行標”中表述為“自由墜落鎖繩距離”,而在“試驗方法行標”中表述為“自由墜落距離”, 統一表述為“自由墜落鎖繩距離”。 3) 在“電動吊籃行標”中表述為“非塑性材料”, 而在“安全規則行標”中表述為“非延伸材料”, 統一表述為“非塑性材料”。 4) 在“電動吊籃行標”中結構安全系數的代號為“S”, 而在“安全規則行標”中結構安全系數的代號為“K1”, 統一表述為“S —結構安全系數”。 5) 在“安全規則行標”中表述為“吊籃上宜設超載保護裝置”, 而在“電動吊籃行標”中表述為“電動吊籃上應設超載保護裝置”, 統一表述為“吊籃上宜設超載保護裝置”。 6) 在“安全規則行標”中表述為“吊籃平臺內最小通道寬度不小于400 mm”, 而在“吊籃行標”中表述為“平臺內最小寬度不小于0.5 m”, 統一表述為“懸吊平臺內工作寬度不應小于0.4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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