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漢能效標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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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6 元(人民幣) | 產地:武漢 |
| 最少起訂量:1個 | 發貨地:武漢 | |
| 上架時間:2019-09-03 13:36:00 | 瀏覽量:323 | |
林州市品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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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模式:商業服務 | 公司類型:私營獨資企業 | |
| 所屬行業:排煙風機 | 主要客戶:企業 | |
在線咨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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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能效標識
5.6 在產品包裝物、說明書、網絡交易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以及廣 告宣傳中使用的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紙質版可以單色印 刷,標識中的文字應當清晰可辨。 5.7 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產品,在目錄發布 30 日后出廠 的產品應當使用包含能效“領跑者”信息的標識。 6 標識的備案 6.1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按 GB 19761 的現行有效版本所規定的產 品分類范圍中的產品規格型號逐一備案。同一范圍,效率 ηr或機組 效率 ηe相同的產品在備案時可不再提交檢測報告。 6.2 生產者應當于出廠前、進口商應當于進口前向授權機構申請備 案,向授權機構提交《通風機能源效率標識備案表》(見附件 3), 以及《辦法》所規定的相關備案材料,并同時在“中國能效標識網” 上填寫相關備案信息。
備案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6.3 產品標識內容和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向授權機構重新備 案。 6.4 授權機構應當自收到完整備案材料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 標識的備案工作。 5 對不符合本規則第 6.2 條要求的,由授權機構通知生產者或進 口商及時補充材料或更換已使用的標識。 6.5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在每年 3 月 15 日前,向授權機構提交上一 年度的標識使用情況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各規格型 號產品的標識備案情況;標識的監督處罰情況;標識使用情況等標 識相關的資料。 6.6 外文材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并以中文文本為準。 7 標識的公告 7.1 授權機構應當于備案完成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公告備案的標識 樣本。授權機構應當核實并撤銷能效不合格產品生產者或者進口商 的相關備案信息并及時公告。 7.2 授權機構應當建立產品信息數據庫,向生產者、消費者和監管 部門等提供產品信息查詢服務,及時核實并公告標識的核驗和監督 檢查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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