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國安全法ProdSG認證辦理可加急亞馬遜審核德ProdSG國產品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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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詢熱線:182113O1231 QQ:873147568 荊先生 ProdSG認證辦理可加急德國站亞馬遜審核2011年12月1日,德國新《產品安全法案》(ProdSG)正式生效 ,是GS標志認證的依據,替換先前的GPSG。 根據ProdSG第6章的規定,制造商必須在產品上標貼名稱和聯系地址,如果制造商不在歐洲經濟區,則 需要提供歐洲經濟區內的授權人或者進口商的名稱和聯系地址。作為地處歐洲經濟區之外的制造商,您 必須保證在產品投放市場之前,已經標有授權人或者進口商的名稱和地址信息。 根據ProdSG第22章的規定,制造商和進口商必須確保只有在擁有有效GS證書時才能將GS標志附在產品 上或者使用GS標志進行廣告宣傳。如果標有GS標志的產品除認可的進口商之外,沒有標注其他的名稱和 地址信息,則需要準備有效的OEM許可證。根據ProdSG第39章的規定,一旦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罰金 最高可達10萬歐元。 新規中同樣明確了GS認證機構的責任。根據第21章的規定,GS認證機構只能在完全符合所有ProdSG規定 的情況下頒發GS標志。因此所有GS認證機構都必須檢查產品標簽。也許在您申請認證時還不知道歐洲經 濟區內授權人或者進口商的名稱和聯系地址,在這種情況下請指出您將在何處加貼這些信息(例如可在 等級標簽上留一部分空白,用以日后添加以上信息)。 值得提醒的是,在產品上提供授權人的完整地址在市場已經成為普遍要求,并已在幾個國家中強迫實 行。因此我們建議您除了申請GS標志的產品外,應在所有將出口到歐洲的產品上均加貼此信息。 《產品安全法》執行EC 765/2008 指令規定的要求,但不改變原《設備及產品安全法》中定義的產品安 全途徑。新法更明確規定了商業從業人員,如進口商和零售商的責任。應特別注意的是,該法增加了要 求進口商和零售商/經銷商檢查產品已正確標記GS 標識這項新規定。 《產品安全法》使頒發及取消GS 證書更加透明化,因該法要求所有GS 認證機構公布已簽發的GS 證書名單(白名單)及已撤銷的GS 證書(如濫用GS 標識)的名單(黑名單)。 新法顯著加重了對不正當行為的處罰,并強調了運營商應注意的形式問題,如標識制作、使用說明 書等,以及產品設計方面的問題。《產品安全法》對GS 標識及CE 標識的國家規定均適用并于2011 年 12 月1 日起生效。 《產品安全法》概覽 2011 年9 月23 日,德國聯邦議院頒布了《設備及產品安全法》(GPSG)的修訂版,即現時的《產品安 全法》(ProdSG)。德國聯邦議院通過了法案并在2011 年11 月11 日的聯邦法律公報上公告,于2011 年12 月1 日開始執行。 EC 765/2008 指令規定了與產品行銷相關的評審和市場監督要求。在《德國設備及產品安全法》中,該 條例和當地法律曾有沖突。因此,德國立法機構修訂了《設備及產品安全法》,整合了EC 765/2008 指 令中涉及評審和市場監督的條例。此外,《產品安全法》還采用了EC768/2008 指令中關于術語和其他 方面的條例。 《產品安全法》對《設備及產品安全法》作了大量補充。對于生產商的要求基本上并未改變。 《產品安全法》幾乎適用于所有產品,但醫療設備和食品等特殊領域除外。該法將許多歐洲CE指令貫徹 到德國法律中。除了統一指令管制的領域外,對于統一指令管制領域外的產品,如商戶用于再加工的零 部件及配件等,《產品安全法》也進行了規定。 生產商、進口商及零售商(經銷商)方面的主要變動 核實生產出來的消費品是否與原設計相符 核實是否獲準使用GS 標識且是否具有相對應的證書 對已獲GS 標識的產品,進口商應在進口前檢查相應證書的有效性并記錄生效日期、GS 標識頒證機構以 及證書編號 歐洲指令中關于產品生產商/進口商及零售商產品的其他規定,在《產品安全法》的相應章節中均有規 定。 《產品安全法》確定了新的罰款規定,如對缺少德文說明書及消費品上缺少規格說明或標簽的罰款,提 高了罰款標準以杜絕濫用及達到持久的效果。如違反規定可被處以10,000 歐元的罰款;某些條件下, 如無相應證書使用GS標識,罰款將高達100,000 歐元。 如在沒有相應GS證書的情況下持續且重復使用 GS 標識或刊登廣告,罰款規定也予以強化。這種情況下,按立法機關的處罰規定可判處罰金或最高監 禁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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