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國際旅游公司注冊條件和流程轉讓國際旅行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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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 元(人民幣) | 產地:本地 |
| 最少起訂量:1個 | 發貨地:本地至全國 | |
| 上架時間:2018-09-30 09:39:46 | 瀏覽量:99 | |
北京深藍嘉際電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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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模式:商業服務 | 公司類型: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 |
| 所屬行業:公司注冊服務 | 主要客戶:企業 | |
在線咨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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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系人:徐治明 (先生) | 手機:13810143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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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箱:1195449608@qq.com | 地址:北京朝陽區國貿建外SOHO西區18號樓2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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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旅行社注冊轉讓國際旅游公司 I38IOI43545 注冊旅游公司提交文件 第十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資格證書; (五)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第十一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書后,根據下列原則進行審核: (一)符合旅游業發展規劃; (二)符合旅游市場需要; (三)具備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務。 第十三條旅行社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經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向原審核批準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實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開業公告、變更名稱公告、變更經營范圍公告、停業公告、吊銷許可證公告。 第十五條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萬人次以上的,可以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社(以下簡稱分社)。 國際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7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1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5萬元人民幣。 旅行社同其設立的分社應當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統一接待。 旅行社設立的分社,應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常駐機構,必須經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只能從事旅游咨詢、聯絡、宣傳活動,不得經營旅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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