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納稅人已經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天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提供工商登記變更表和工商營業執照、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文件、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有關資料,申報辦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按照規淀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天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宣布變更之日起30天以內,持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有關資料,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提交的有關變更登記的證件、資料齊全的,填寫稅務登變更表,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通知其補正。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天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照變更以后的內容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沒有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不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上海公司注冊代理記賬 范學超17321084100 公司轉讓
上海公司注冊代理記賬 范學超17321084100 代理記賬
上海公司注冊代理記賬 范學超17321084100 增資驗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