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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在家中或單位等地產生垃圾時,應將垃圾按本地區的要求做到分類貯存或投放,并注意做到以下幾點: 垃圾收集 收集垃圾時,應做到密閉收集,分類收集,防止二次污染環境,收集后應及時清理作業現場,清潔收集容器和分類垃圾桶。非垃圾壓縮車直接收集的方式,應在垃圾收集容器中內置垃圾袋,通過保潔員密閉收集。 投放前 紙類應盡量疊放整齊,避免揉團; 瓶罐類物品應盡可能將容器內產品用盡后,清理干凈后投放; 廚余垃圾應做到袋裝、密閉投放。 投放時 應按垃圾分類標志的提示,分別投放到指定的地點和容器中。玻璃類物品應小心輕放,以免破損。 投放后 應注意蓋好垃圾桶上蓋,以免垃圾污染周圍環境,蚊蠅滋生。




垃圾分類必須始于制度設計。[1]具體分析,要重點設計好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要理順垃圾分類工作的環節及相互關系,做到分工細致、流程簡化、條理縝密、管理有序。垃圾分類是按一定標準將垃圾分類儲存、分類投放和分類駁運,從而轉變成公共資源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必須協調推進分類儲存、分類投放和分類駁運環節,而且,還必須同時推進分類收運環節和分類處理環節。這些環節的主體、作業內容及要求各不相同,應區別對待、理順相互間關系,尤其要理順主體之間的關系。分類儲存和分類投放的主體是公眾,分類駁運的主體是區域管理者,分類收運和分類處理的主體是企業,制度設計應保證這些主體之間形成相互促進、相互監督關系。 其次,要把垃圾分類納入社區自治內容,明確主體職責,充分調動公眾和管理者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公眾,包括居(村)民、企事業單位、機團單位,是垃圾分類的行為主體,在享有排放權力的同時,應承擔源頭減量、分類儲存、分類投放和繳納排放費等責任與義務,履行源頭減量與排放控制的監督義務,逐步形成自覺、自愿、主動與合適排放垃圾的生產生活習慣。 區域管理者是分類駁運的主體,也是區域垃圾分類責任人。垃圾分類應堅持誰管理,誰負責的責任人制度,有物業管理服務的區域垃圾分類由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管理服務的由經營管理者負責,沒有經營管理者的公共場所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