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廠房(倉庫)的可分為一、二、三、四級。其構件的和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不應低于表3.2.1 的規定。 按照該規定的要求,廠房的各種結構構件(柱梁樓板屋面承重構件等)均需要滿足一定的要求;但規范另有規定者除外。 同時,GB50016-2006中也明確規定: 3.2.4 下列二級建筑的梁、柱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結構,其中能受到甲、乙、丙類液體或可燃氣體火焰影響的部位,應采取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熱保護措施: 1 設置的單層; 2 丁、戊類廠房(倉庫)。 再有, 3.2.8 一、二級廠房(倉庫)的上人,其屋面板的分別不應低于1.50h 和1.00h。一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廠房(倉庫)中采用進行全保護時,其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