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審稿較以前有所完善,但距離我們此前的期待值還有很大差距。”在看完經過四輪修訂的《環保法》,一位地方環保廳人士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該法律草案于4月21日第四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在霧霾肆虐、污染公共事件頻發的當下,《環保法》修訂備受社會各界矚目。
該人士稱,今年以來,在各領域都在深化改革,推進“環保大部制改革”成為集體呼聲。但此次送審的《環保法》修訂案在此方面卻著墨甚少。“責任的界定越來越多,而權利的強化卻原地不動,這讓我們今后的工作越來越難開展”。
有資深環保行業研究員對記者表示,環保板塊在經歷前兩年熱炒之后,現階段普遍持觀望態度,其原因就在于環保作為政策驅動型行業,市場期待體制改革能加速此前出臺的一攬子政策的落地步伐。“但體制改革若沒有相關法律的”保駕護航“,很難期待會有實質性啟動。”
修訂案鮮提“體制改革”
據中國證券報記者多方了解,此次提交四審的《環保法》修訂案在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在生態補償、信息公開、清潔生產和環境監測等管理制度上提出了諸多完善條款。例如在生態補償方面,首次從法律層面明確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生態補償制度,加大中央及地方對于生態補償的財政專項轉移支付力度。在環境監測方面,也首次明確提出國控及省控重點排污企業要實時發布企業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等。
修訂案還重點明確了地方政府的區域環境質量責任,提醒地方政府要告別污染監管的“一畝三分地”意識。業內專家認為,這對于當前進入深水區的京津冀霧霾治理區域聯防聯控是直接利好。
但在上述地方環保部門人士看來,這還遠遠不夠。環保問題牽涉國計民生,污染治理被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但既有的政策管理體制及法律規章卻跟不上節奏,理應從根本上重構環保法律體系,理順各層面的權利義務機制。“僅靠一些修修補補不能順應時代要求,須建立行業全面改革的法律地位,并盡快啟動一輪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但從修訂案四審稿中,卻難見涉及體制改革的字眼。
湖北經濟學院院長呂忠梅對記者表示,盡管關于大氣、水和土壤領域的污染防治政策層出不窮,但落實層面卻出現一系列掣肘,矛頭也直指地方政府的環保監管不力。她指出,借鑒國外環保管理的經驗,須在強調各級環保部門防治污染的責任義務的同時,也應強化其行政監管職能。正因為如此,自去年下半年以來,提出建立“大環保部”的呼聲此起彼伏。上述地方環保人士無奈道,這種呼聲也曾喚起基層環保工作者的無限期待。但如今《環保法》修訂案對此卻鮮有著墨,或許意味著體制改革進程短期內仍難有實質性啟動。
基層部門“小馬拉大車”
事實上,對于環保行業體制改革,一些部委高層人士也有回應。環保部部長周生賢2011年11月曾公開撰文指出,當前我國環保管理體制尚不完善,全社會共同參與環保工作的合力尚未形成,仍存在一些制約環保事業發展的體制問題,環保監管力量薄弱的狀況尚未扭轉,基層環保部門普遍存在“小馬拉大車”的現象。
對于這種現象,記者在此前多次采訪基層環保部門人士時均時常被提及。去年11月,記者在河北某市調研霧霾治理問題時,當地環保局官員直陳,盡管霧霾治理從中央到地方已被三令五申,但作為基層環保部門常感力不從心,很多時候真正起作用的是社會輿論的壓力。“由于當前環保行業管理職能涉及多部門,一旦污染事件發生,或者進行日常環保執法,沒有一個部門進行統一監管,嚴重影響污染治理政策落實的效力。而污染治理效果不明顯又將板子打在環保部門身上。”
上述地方環保廳人士則進一步指出,新修訂的《環保法》審議稿中,對于解決污染企業“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增設了一些新條款。最典型的是,地方環保部門可對限期治污不力的污染大戶進行連續處罰,而非此前執行多年污染處罰的“一錘子買賣”。但同時從法律責任的設定來看,修訂案對于政府特別是環保部門的法責條款似乎更多。“我們現在和污染企業整天在玩”貓捉老鼠“游戲,責任和義務很大,可以施展的權利卻很有限。”
環保板塊降溫
對于市場人士來說,前兩年炙手可熱的環保板塊,今年以來卻遭遇資金的觀望。
一位資深券商研究員對記者分析道,“十二五”以來,從中央到地方均出臺了涉及大氣、水和土壤環保領域的一系列規劃、財稅優惠政策。“2012年、2013年,霧霾天氣不斷肆虐曾讓A股大氣污染防治概念股”逢霾必漲“,但翻看財報數據,絕大多數公司業績始終未達市場預期。”
按照相關國家環保規劃提出的目標,環保行業中長期投資需求規模至少可達4.5萬億元。“但實際上,由于污染治理落實到地方政府直至企業層面,其效力都大打折扣。單純依靠財政資金的投入想撬動數萬億元的市場,顯然也不實際”。上述研究員表示,政府希望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廣泛進入環保投資領域,但這種作用始終未現效力。其背后的原因涉及多個方面,但本質的因素在于目前環保行業的管理體制,包括環保所涉及的政府部門互動機制、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等等始終未理順,行業產業化步伐推進緩慢,資金理所當然選擇靜觀其變。
前述地方環保廳人士坦陳道,環保行業體制改革是一項涉及面廣的系統工程,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但借《環保法》修訂的契機,理應在法律層面為其添加一道保障。